“《办法》总结我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经验,是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奋斗的智慧结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大家一定要千方百计认真学习,学深悟透,用到具体的业务工作当中。”
近日,《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印发,玉溪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立即发出要加强学习的“动员令”。
市纪委监委及时将《办法》原文通过碧玉清溪网站和“玉溪党风廉政”微信公众号转载和推送,并明确学习任务,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先学一步,学深悟透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工作要求,深刻领会《办法》的核心要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学习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在实际学习中,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方式,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办法》,进行深入讨论,交流学习体会,真正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同时,市纪委监委还以党支部、理论中心组学习等为依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学习和心得交流。并把学习《办法》与学习其他党纪法规结合起来,列入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的重点内容,做到真学真懂、入脑入心。
“诬告陷害行为严重影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秩序,严重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严重浪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资源,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调查权限、认定权限,以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的情形、方式、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思践悟,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学好用好《办法》,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严格审批程序,用好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分类开展澄清的工作机制,既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秩序,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又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释放纪检监察机关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鲜明态度,给党员、干部服下担当尽责的“定心丸”,增强干事创业的“安全感”,推动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殷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