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的监督,近日,昌宁县进一步强化村(社区)聘任监察联络员的管理,充实基层监督力量,提高基层监督实效,织密监察监督网。
工作中,制定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管理制度,规定村(社区)聘任的监察联络员聘用条件、聘用程序、聘用期限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内容。明确村(社区)聘任的监察联络员,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不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由党组织副书记或党组织纪检委员或其它适合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聘任,由村(社区)党组织推荐,乡镇纪委聘任,并报县纪委监委备案。聘用期限一般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相同,在任期满后,重新考察聘用;聘用期间解聘的,重新按照聘用程序进行聘用,任期不单独计算。
在管理上,村(社区)监察联络员接受派出乡镇监察室的领导,服从派出乡镇监察室的日常管理。派出乡镇监察室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体学习,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例会,村(社区)监察联络员每季度至少向派驻乡镇监察室报告1次工作。村(社区)监察联络员每次开展工作,全面、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接受派出乡镇监察室日常监督。派出乡镇监察室应协调村“两委”,确保监察联络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此外,进一步明确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为其正确履职立标准。村(社区)监察联络员承担村(社区)行使公权力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以及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等主要职责。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经派出乡镇监察室同意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以及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等权利。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应履行自觉抓实《监察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承担派出乡镇监察室交办的工作及遵守有关规定等义务。
据悉,该县于2019年7月建立了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制度,完成了村(社区)监察联络员聘任以及培训工作。(倪慧芳 熊健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