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细落实,近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和责任人,确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制度以及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了监督方式、给予责任追究的条件和情形等,为推进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走在全国前列目标提供了纪律保障。
《细则》指出,要坚持一岗双责、层级负责、严格奖惩、接受监督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机关事务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把年度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对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主动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对党委和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等。
“局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属各级党组织书记对本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细则》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
《细则》就检查考核工作明确指出:“机关党委(人事处)、机关纪委负责对全局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施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督促整改、成果运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采取自检自查、交叉考核、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党委委员评分等方式进行;平时考核以日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违纪问题处理情况确定。局属各级党组织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局党委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局属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本级党组织进行评议。”
“《细则》的出台,为进一步压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两个责任’,既拧紧了履行职责的发条,又增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使命感、紧迫感,必将促进大家坚决杠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求落地落实上做出新的努力、取得新的成效、开创新的局面。”各级领导干部纷纷表示。(唐勇 秦川迪 石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