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意见》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促进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与省政协机关党组工作配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监督工作意见》中明确了纪检监察组与省政协机关党组的关系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这有力地推动了纪检监察组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说道。
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原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驻省政协机关纪律检查组名称更为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派驻机构改革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职能职责的重新定位。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派驻机构是省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随着派驻机构职能定位、主要职责、监督权限的变化,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厘清职能权限,坚决杜绝出现“荒了自己责任田,种了别人自留地”的情况,纪检监察组经过多次会议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后,于2020年3月27日出台了《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意见》,意见中细致全面的明确了“总体要求、领导体制、职能定位、主要职责、监督权限、工作关系、工作机制、管理保障、党群建设、工作联系”等内容。
“《监督工作意见》中明确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与省政协机关的关系,强化了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擦亮了‘探头’、提高了‘像素’、对准了‘焦距’,提升了履职能力。”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一名干部说道。
纪检监察组与省政协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派到省政协机关“常驻不走的巡视组”,其核心是“上往下派”,然而在工作实际中,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定位不清晰,认为纪检监察组是“内设部门”,导致工作界限模糊。《监督工作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组与省政协机关的关系,进一步找准了工作定位,强化了派驻监督的权威性。
“在《监督工作意见》建立‘业务指导和监督’机制,明确纪检监察组对机关纪委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纪委委员集中培训、跟班学习、抽调参与案件办理,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机关纪委委员和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职能力和水平。”省政协机关一名纪委委员说道。
为了使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驻’的优势得到充分释放,在《监督工作意见》中建立了“参加会议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干部动态监督机制、财务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检查监督机制、业务指导和监督机制”等十项机制,为省政协机关党组主体责任的发挥提供了有效载体,有力地推动了省政协机关全面履行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段春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