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办党组: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06 10:01:33   来源:省委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扶贫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落细党组、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提质增效,省扶贫办党组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在其职责范围内,同时肩负着抓好所分管的业务工作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脱贫攻坚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细则》明确提出,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支部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同时,《细则》对党组、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细化了工作职责,真正体现了“责任制”的精神。

《细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重落实。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履行7个方面的职责;党组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并履行6项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履行6个方面的职责;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贯彻落实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并履行5个方面的职责;党员干部根据处、中心职能职责和工作分工,从严从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并履行5个方面的职责。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和有效性。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采取自检自查、交叉考核、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党组成员评分等方式进行。平时考核以日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违纪问题处理情况确定。年度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对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细则》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支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对党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支部书记,给予组织处理,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支部书记,给予组织处理,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细则》明确,主动接受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党组和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等。办党组要支持并配合省纪委监委驻办纪检监察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领导并组织机关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机关纪委要主动接受省纪委监委驻办纪检监察组的工作指导,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处、中心,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肃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细则》的实施,使各责任主体能清晰的明确工作时限、工作标准,把工作量化到位、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强调了全省扶贫系统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切实增强了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到脱贫攻坚的各项工作始终,不断开创新局面,为全省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