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咬定目标 持续开展疫情防控和推进复工复产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03-19 10:20:27   来源: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为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连日来,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持续主动跟进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能,持续发力,下沉一线,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以扎实的监督工作成效彰显初心和使命,诠释忠诚与担当。

建立动态监督机制,督促加强资金保障。每日跟踪督促疫情期间各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下达,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 截至3月15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资金20.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5亿元,省级财政补助6.48亿元,省以下财政投入9.86亿元,实际拨付率100%;完成支出13.2亿元,支出完成率达到64.6%;及时拨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118.57亿元;拨付一季度医疗保险基金93.29亿元;截至3月13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保供企业累计授信328户共556.45亿元,已放款166.42亿元,为提高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转型升级做了全方位、多层级、强有力的保障。

加强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做好政策保障。与省财政厅保持密切沟通,督促强化政策保障,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缓解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增加的压力。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云南省进一步落实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十条措施》《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向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发展,省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及时发布《云南支持新冠肺炎防控防治财政政策解答》第三期、第四期,做好财政应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了解财政出台的政策举措。同时,督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主动协同保险、证券、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承保、担保、债务等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有关实体。

坚持“两手抓、双促进”,督促稳定经济运行财税金融政策措施落地。统筹抓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监督,与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联动机制,主动跟进督促稳定经济运行财税、金融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省级涉企资金将疫情防控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认真落实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政策,截至3月13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1323户共2671.91亿元,已放款561.44亿元,其中,向“五网”建设、八大产业、“三张牌”等重点领域新建在建项目累计授信106个共1521.92亿元,已放款133.82亿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对9201户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399.48亿元;累计对1372户中小微企业贷款共18.41亿元进行展期;累计对1166户受困中小微企业进行续贷支持,续贷金额60.10亿元。

聚焦资金绩效监督,“飞行点穴”开展实地调研。3月5日至10日,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调研组,先后到昆明市、呈贡区、空港经济区、丽江市、永胜县、玉龙县、大理州等7个州市县区财政局,通过座谈、查看有关会议记录、资金拨付凭证、资金管理文件等方式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同时,就前期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进了解。

针对调研发现的个别地区未在规定时限内拨付疫情防控资金,部分地区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进度较慢,其他支出占比高,疫情防控人员补助支出率低,实施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部分地方财政增收任务艰巨,支出压力加大等问题,纪检监察组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5点建议: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警惕麻痹思想,力戒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建立应急工作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前谋划资金用途,优化资金拨付流程。要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后半篇文章,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绩效。要积极落实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贴,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咬定目标不放松,加强后续工作的统筹谋划。瞄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政策落实。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精准监督,辨证分析疫情防控、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宽容失误、及时纠错,深化运用监督执纪执法“四种形态”精准问责,凝心聚力,切实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