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56次主任(扩大)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12条,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移风易俗、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方面,对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贯彻实施提出要求;对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安排部署;对社会各方面、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学习宣传活动,对各族人民群众、相关经营者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方面提出倡导性要求。
《实施意见》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针对我省工作实际,专门明确要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求将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等。《实施意见》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重大意义。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当“看客”、不能当“局外人”。下一步,驻机关纪检监察组要发挥好纪律保障作用,确保相关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李兴华 樊兴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