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官与救灾

发布时间:2020-03-13 14:37:2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明代是一个水旱、瘟疫等灾害多发的朝代,据学者研究,明朝276年中,共有160余年发生疫灾,次数高达300余次,至于水旱灾害就更多了。明代没有专门的应灾部门和官员,一般由户部等中央机关和地方政府共同应对,彼时的监察官在应对灾害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救灾如救火,及时准确地向中央报告灾情信息至关重要。明代监察系统从中央直通地方,传递信息稳妥快速,监察机关也逐渐成为了法定的报灾机构。正统四年(1439年)定监察御史分巡地方事宜,分为宪纲与宪体两个部分,其中宪体中提到:“风宪为朝廷耳目……或有水旱灾伤当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旷废其职。”这里所说的“风宪”,就是各级监察官。明代对报灾有着严格的勘察机制,不实便会遭到严厉处罚,因此有些官员对于报还是不报有所迟疑,我们可举方志中记载的一个例子说明,正德五年(1510年),有一位谢姓监察御史巡按南直隶,当年四、五两月出现大水灾和大疫,谢御史准备迅速上报。有人好言相劝,说去年一位李姓御史就是因为报灾稍涉疑误而遭到处罚。谢御史没有因此畏惧,毅然报灾,才得以缓解灾情,其高尚的官德让人动容。

对于规模较大的灾害,明朝中央政府一般会调配物资进行赈灾。蠲赈之策要有据可依,因此需要踏勘灾区,明确灾害程度。朝廷将这一重任也赋予了监察官。许多监察官在勘察灾区后提出了减免赋税徭役等合理的对策建议。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光禄寺少卿兼河南道御史钟化民赴河南勘灾后,提出了“开粥厂、行救济、施医药、抚流民、赎妻女”的建议,可以说是针对灾伤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组合拳。

值得注意的是,在灾情后期,许多监察官均提出尽快恢复生产,比如嘉靖十三年(1534年)八月,直隶巡按御史李吴提出,凤阳连年旱伤,流民众多,本地缺少劳动力,请令当地官府查勘荒田,招集流民,并由政府发放牛具和种子,督耕劝垦,恢复生产。可见灾后迅速开展重建自古便是赈灾的题中应有之义。

救灾贵在得人,赈灾官员如果奏报踏勘不实、安抚治理不力,甚至贪污救济钱粮、中饱私囊,不仅会加重灾情,更会引起社会不满。这时,监察官就应忠于职守,“正其身,端其志,振肃宪纲,纠击奸宄”。景泰年间,徐州发生水灾瘟疫,徐州知州罗正将出粟大户胡信作为饥民上奏,并以此冒领赈济粮。这种骗取救灾物资的卑鄙行为立即遭到了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的奏报弹劾。

除了对个人贪腐行为的惩戒,监察官还负责整体政治生态的纠偏。宣德七年(1432年)六月,受灾百姓在逃亡之后刚刚被招抚复业,但仍有地方官强行逼迫民众“补纳逋租,陪偿倒死孳生马骡牛羊,科派诸色颜料”。考虑到此种只顾自身前途而不管国家安民大计的官僚主义行径,都察院的巡按御史连同地方按察司官员一同审查地方各级官吏,对于仍然盘剥百姓的不法官吏予以处置。

明代一些曾担任过监察官的官员,在地方上任职时,是如何面对灾情的呢?曾担任过监察御史的明代学者李元阳,在嘉靖年间主政荆州。有一年,瘟疫流行,“纤夫走渴,疫死无数”。李元阳“先期市药材,煮参芪”,拯救了数万人的性命。后来,李元阳主持筑堤障江的工程,受其恩惠的役者“人感公,争出力”。李元阳也以其勇于担当的为官政德和一心为民的从政情怀,谱写了荆楚官民齐心“抗疫”的佳话。(梁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