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的一天上午,办公室主任拿着一张报账清单找到我,说是年底经财务审核清账,发现我年初报销的一张150元餐费发票不符合新的下乡车旅费报账规定,所报的钱需如数退还财务处。
我接过单子看,是有一次陪同领导下乡到怒江州人大机关讲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公务活动后,第二天出发去临沧云县,到三江源保护区域进行实地调研及参加论证会,中午途经昌宁县城,领导说要按照中央及省里的指示精神,轻车简从,昌宁县没有公务活动,不去打扰当地政府。一行三人在县城边找了一家小餐馆吃了午饭,我付了150元的餐费并习惯性地开了一张发票,出差回来后,也没有多想,同其他费用一起填报,到财务处报销了。
我跑到财务处咨询后得知,根据新的报账规定,下乡途中吃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在接待单位按规定交伙食费的钱由各出差人自己掏腰包,从出差补助中扣除,不能报销。工作这么多年,特别是在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工作的时候,民族立法任务繁重,每年三分之一的时间都在下乡,几乎跑遍全省各地,很少交过伙食费,我第一次听说有这样的规定,但觉得合情合理,应该这样,以前的有些不良习惯要彻底改正。我找到当时一起出差的领导和同事说明情况,他们也非常理解和支持,于是我把钱收齐及时退还到财务处。领导还要求我以后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好新的规章制度,照章办事,杜绝此类事情再发生。
这件事发生在七、八年以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全面纠正“四风”问题的初期,当时的有些制度还没有健全和完善,包括我在内,许多人的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思想观念一时转变不过来,抱着侥幸心理。通过清退下乡餐费这件事,给我自己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充分认识到作风问题实质上是党性问题,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共产党员,依纪依规,风清气正,廉洁自律无小事。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各项制度和规定不是挂在墙上、写在书上、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真抓实干,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平凡的小事做起,常抓不懈,让它落地生根。如果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充分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就会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带动社会风气的根本性转变。 (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