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从“容错免责”看“容错纠错”

发布时间:2020-01-14 14:16:40   来源:普洱市纪委监委

“符合‘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容错免责的情况。”2018年10月,普洱市思茅区监察委员会对思茅区一名干部给予容错免责。经过调查,该名干部在工作中出于公心,却因经验不足有失误,但事后他以实际行动积极补救,经过研究,思茅区监委给予他容错免责的决定。

2018年,思茅区出台《建立健全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实施办法》《新担当新作为干部监督员实施办法》,明确使用容错的10种情形,规范认定容错和纠错的程序,完善澄清保护的处置措施。

进入纪检监察机关以后,我频繁地接触到“容错纠错”一词,对工作上的错误有了一些更深入的思考。

人无完人,做任何工作都有风险,也都会有这样那样的失误,不能期望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容错机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驱动力”,真正克服怕出错的心理障碍,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容错纠错是在行政层面上的机制,那在我们的心里,要如何看待工作中的失误呢?每个人时间、精力的分配都不同,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尽量保证自己精力充沛,但也会存在一些错漏。他人的批评指正是警醒,也是给我们的机会,要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意识,更要有“别人的批评是指引”的宽阔胸怀。

当然,容错有“可容”与“不容”的界限,不能一股脑地把所有的错误都放进去,要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基本遵循,不可模糊概念、偷换概念,拿容错当借口和“保护伞”。在心理层面也是一样,要正向看待批评指正,更要警惕看待批评指正,严格地将“敢作为”与“乱作为”、“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创新”与“目无规矩”明确区分开。

《飞鸟集》中说,“当你把所有的错误都关在门外,真理也就被拒绝了。”真理是时间的产物,而不是权威的产物,对于“错”,既不能如履薄冰,也不能大喇喇地一笑而过,把“错”作为寻求真理的“引路石”,把容错纠错作为奋进路上的“助力器”,才能有“能为”的底气,“厚学”的志气,从心从身,磊落明朗,一往无前。(思茅区纪委监委  马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