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真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吃上“定心丸”

发布时间:2020-02-27 15:11:32   来源: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给广大真正想干事的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这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党组织规范精准问责、依规容错纠错的重要遵循。实施容错纠错,通过宽容改革发展中的失误错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督促干部履职尽责,有利于防止“洗碗效应”,避免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惩罚。

容错纠错机制最重要的目的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而不是为了给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钻空子。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面临着更多风险和挑战,遭遇挫折和失误也就在所难免。因此,对待工作中的失误,尤其是进行开拓性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挫折,就需要我们客观分析和宽容看待。为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各地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敢闯敢试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在成功的实践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有的机制十分“抽象”,可操作性很差,有的没有将上级部门或相关纪检部门纳入范围,有的只讲容错不讲纠错,对哪些错该容,怎么去容,由谁去容,容错和纠错如何统一都存在问题,没有明确界限。

精准发力,必须精准划清界限,厘清容错纠错范围。不能简单地将容错机制当做“收纳箱”,什么错误都往里装。要根据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科学区分为公为私、无禁有禁、无意有意的界限,严格界定“敢作为”与“乱作为”的概念,严格划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创新”与“目无规矩”的界限,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全面辩证地看待出现的失误。

精准发力,必须精准理清关系,激活容错纠错活力。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容错与纠错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一体两翼”,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有错不纠就等于纵容犯错,发现问题不解决就等于破坏发展,在严防模糊概念,拿容错当“保护伞”的前提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促使干部在出现失误后及时“挽回损失”,认真“悔过自新”,避免重蹈覆辙,为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扎牢“马步”。实践中应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同时着眼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聚焦现实中多发的情况,对勇于打破僵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动揽责担责的大胆容错纠错。

精准发力,必须精准抓好执行,展现容错纠错担当。为政之要,贵在落实。容错纠错是为干部护航的最佳利器,要通过更多的容错纠错措施,为那些冲锋在前面、干事在一线的干部遮风挡雨,为他们在前进的道路上扫除陷井和阻碍。如果没有容错纠错机制的发威发力,不但解决不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而且还会进入干的多就会错的多的“恶性循环”,让那些真正干事创业的领导干部寒心。所以,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要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将实践中容错纠错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堵住制度漏洞。对诬告陷害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及时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