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8) 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 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04-01 17:21:4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管辖权的规定。

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管辖,涉及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此类干部主要涉及国有企业、高等院校以及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和部分中央新闻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比如,一些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班子成员,其党内职务一般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党组织下文任命,行政职务则一般由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下文任命。从监督执纪工作实际情况看,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有的抢着管,有的没人管,一定程度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需要予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委(党组)担负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党章规定,党组“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994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明确了一般以属地原则解决此类党员干部的案件管辖问题。2017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管辖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此次党中央制定《规则》,落实党章最新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措施权限、人员力量等方面的优势,规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此外,考虑到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也会接到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反映,为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也授予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有关问题线索反映开展审查调查的权限,规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本条规定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明确责任,又要求充分发挥条块各自优势。具体执行中,主管部门和地方都应当积极担当作为,加强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监督合力。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还规定“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等,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具体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