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问答 | 如何体现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等要求?

发布时间:2020-02-07 07:09: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规则》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则》如何体现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答: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请问《规则》对体现和落实这一要求,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一是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是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定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设置接待群众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更好服务群众。

三是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规定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问:请谈谈为什么要提倡实名检举控告?《规则》对实名检举控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核实调查,并有效开展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

《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

一是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二是建立告知反馈机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有关材料、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四是建立奖励保护机制。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检举控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问: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提出了哪些要求?如何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答: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一是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二是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问:打铁必须自身硬,请谈谈《规则》是如何强化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制约和监督的?

答: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前提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要法治化、规范化。《规则》通过明权定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强化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

二是对检举控告加强筛选和研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三是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定期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

四是加强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五是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