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谈话对我触动很大,感谢组织及时给我提醒,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平时工作中确实有不严不实不细的问题,今后我将汲取教训,以更加扎实的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组织期望……”
近日,寻甸县一村支书因脱贫攻坚工作不实受到镇纪委提醒约谈后深刻反省,并表态下步将认真履职尽责。
像这样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只是该县纪委监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强化监督,驱策干部履职尽责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该县纪委监委坚持关口前移,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为干部“正骨整脊”,既直指问题、分析原因,阐明纪律的严肃性,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体现党组织的关心爱护,帮助干部纠正错误、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我们聚焦主责主业,把力量向监督倾斜,注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据该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丁晓芬介绍,该县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将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等作为实践第一种形态的有力举措,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教育做到常态化。
在具体实践中,该县制定出台《关于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对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启用情形、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采取严格的报批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程序,拟订方案报领导审批,对《谈话函询呈批表》《谈话函询通知书》《谈话函询处置意见表》等文书进行统一规范,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副本送至案管室备案。若采用谈话方式,要求被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陪同谈话;采用函询方式,要求被函询对象亲笔书写说明材料,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签字背书,通过规范程序切实加强谈话函询严肃性和严谨性。
“开门见山的约谈,可以直戳痛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谈话后,通过深入查找根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然后及时加以改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这已经成为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成功实践。”寻甸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为了持续做好谈话提醒“后半篇文章”,该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还用以案释纪的方式,讲清讲透党纪党规,帮助谈话对象既认识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认清问题的严重性。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还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全程跟踪、随机抽查,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月统计数据,结合约谈台账记录,逐人逐事进行比对核实,检查约谈责任是否尽到、约谈事项是否属实、约谈整改是否到位,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打折扣的严肃问责,确保被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入心入脑,深入反省,认真整改,确保真正达到红脸出汗排“毒素”效果。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县共开展“四种形态”处理74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38人(次),第二种形态处理23人(次),第三种形态处理6人(次),第四种形态处理7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好第一道关口,在维护党纪威严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干部、挽救干部,用常态化约谈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倒逼责任落实。”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李秋仙 丁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