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作为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协助分管苍山西镇农危改工作的分管领导,对2018年出现的1户财政供养人员家庭违规领取农危改补助资金1.5万元审核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今天对你进行谈话提醒……”
“感谢组织的提醒教育,让我及时认识错误,今后我一定严格落实制度规定,加强对分管领域政策规定和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该分管领导表态道。
这是近日漾濞县纪委监委常态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的一个缩影。
县纪委监委突出问题导向,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不断改进完善领导干部述廉述责、约谈等工作,通过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谈话方式,将“严管厚爱”体现到谈话全过程,促进干部切实以思想上的返璞归真,实现行动上的勘误纠错,达到及时提醒和教育挽救的目的。
“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查处不是目的,咬耳扯袖也不是终结,将关口前移,守住第一道防线,才能防止‘小病癌变’。”
县纪委监委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日常监督检查、问题线索核查、纪律审查等途径全面排查起底党员干部在遵守六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大数据库,及时纠正个别人身上的“小毛病”和单位风气上的“小倾向”,做到防微杜渐。
“平时的监督是杜绝‘事后问责’的一大法宝。”县纪委监委认真做好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后半篇文章”,对谈话函询对象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二次约谈”,对经谈话或函询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纠正的、发现新的问题线索的,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促使被谈话函询对象自觉、认真、务实地抓好整改落实,以此来检验谈话函询的效果,彰显谈话函询的威力。(杨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