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实践运用“四种形态” 落实“政治关爱”措施

发布时间:2020-04-27 10:17:25   来源:玉溪市纪委监委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化解存量、遏制增量的有效办法。”

近日,玉溪市纪委监委探索出台《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用好“四种形态”这个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策略提供了具体遵循。“共8章46条的《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实现了党员和公职人员‘四种形态’运用全覆盖。坚持贯通运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两把尺子’,规范处置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在谈到《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制定原则时介绍,在准确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的基础上,既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推进“四种形态”运用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方面,对每一种形态可以适用的情形、不得适用的情形、相应的处置方式和具体操作程序、转化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有关责任主体和纪检监察机关准确理解、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形成有机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彰显了“全面”“从严”的坚决态度,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办法》以详实的举措把“政治关爱”落到实处。

为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转化,在处理时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办法》规定,“四种形态”的转化,应当以查清的全部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为依据,对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形的监督对象,根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适当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转化必须在党纪和国法的框架内,不能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等方面放松要求,搞随意变通,既要防止该转的不转,又要防止不该转的从轻发落。“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应当逐级递增或者递减,不得跨形态转化。转化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秉持公心、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综合考量11个方面的因素,严格履行程序,集体研究决定,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全面深入把握“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贯穿于纪律检查、监察调查和执纪问责工作全过程,既是工作要求,又是工作目标。《办法》强调,坚持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结合起来,把党委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融为一体。坚持把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起来,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公职人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还要有好的执行。为推进《办法》落到实处,市纪委监委坚持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起来,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纪委监委及有关责任主体的职责,把党委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融为一体,以形成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强大合力。(李江洪  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