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第三十九条对‘诬告陷害’作了立法解释,我们要学习掌握、深刻领会,从检举控告人的检举目的、性格特点以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分析,正确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进一步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近日,怒江州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召集信访室等内设部门负责人,就如何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开展交流讨论,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处理检举控告相关工作。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后,怒江州纪委监委召开州纪委常委会开展集中学习,及时通过怒江纪检监察网、“廉洁怒江”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转发原文及解读文章,积极引导州、县(市)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信访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先学一步、学深一层。
会议指出,党中央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要在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句学,吃透精神实质、把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结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对时限的要求,在纪检监察系统检举举报平台的处置子平台部署完成后,注重平台各个流程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抓好平台的规范运行,以规范操作促进规范履职。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与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室的配合,及时商讨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抓好对《规则》的贯彻落实。”州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表示。(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