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坚持监督首责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处理3485人

发布时间:2020-02-09 08:08:04   来源:昭通市纪委监委

“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昭通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抓早抓小、严管厚爱,2019年运用“四种形态”处理3485人次,同比增长58%,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分别占68.6%、21%、6.2%、4.2%,真正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履行到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兼具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对此,该市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依据法纪、事实两个定量,充分考虑态度这个变量,着力在精准上下功夫,实事求是做好“四种形态”的贯通运用。

2019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2390人次,同比增幅63%,占68.6%;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33人次,同比增幅49.6%,占21%;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216人次,占6.2%;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46人次,占4.2%。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数量,真正做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工作中,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深入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综合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既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又综合运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同时坚决不放松第四种形态,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达到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又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把精准思维贯穿到监督执纪全过程。”该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虞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