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出台综合考核办法 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19-06-20 08:13:31   来源:迪庆州纪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发扬爱岗敬业精神,激发内生动力,推动新时代迪庆藏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迪庆州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迪庆州纪委州监委综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将各县市纪委监委、州纪委州监委机关各部门、州纪委各派驻(出)机构、州委巡察机构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在州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纪委监委办公室,主要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办公室、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等部门组成。具体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考核。

《办法》强调,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反映县市纪委监委、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州纪委派驻(出)机构、州委巡察机构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精准考核。《办法》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重点,分类设置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部分组成。县市纪委监委重点考核督促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考核按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及综合业务部门分为三类,重点考核履行职责职能,聚焦中心任务,执行州纪委州监委决定决议等情况。州纪委派驻(出)机构重点考核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擦亮监督“探头”,突出政治监督,盯紧“关键少数”,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作为首要任务,推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情况。州委巡察机构重点考核贯彻党章和巡察工作相关规定、深化政治巡察,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发挥巡察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等情况。

《办法》规定,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百分制(定量考核占60%,定性考核占40%)进行,按照自检自查形成资料、量化考核打分、定性考核打分、评定考核结果、通报考核等次评定结果等步骤。

《办法》明确,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将作为干部职工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分管联系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杨映松  吉心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