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驻)机构依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工作……经市纪委监委批准,可处置反映驻在部门和监督指导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线索……”近日,瑞丽市纪委监委出台《瑞丽市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8章52条,对派出(驻)机构工作职责授权、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强调,派出(驻)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明确派出(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和监督指导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公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对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对其指导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督执纪监察,对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可以对科级以下党员干部非职务犯罪直接进行审查调查,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对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处置。
《办法》规定,凡纪检干部有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执纪违纪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违纪行为或有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办法》附有《信访(检举、控告)拟办单》《问题线索处置呈报表》等整套办案流程文书格式,有效增强了《办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