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对全州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促进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迪庆州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迪庆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为指导思想,全文七章二十七条,明确了监督职责、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制度体系,提升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效,为全州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行动指南。
《办法》突出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执纪监督工作方面、审查调查工作方面等内容。明确了州、县(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的监督范围,强调了监督全覆盖、无死角。要求州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州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州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人员,各县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各县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县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本县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人员,乡镇纪委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了预防监督、风险防控监督、备案监督、日常监督、社会监督、“八小时以外”监督、信访监督、审查调查监督等8种监督方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内设部门、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承担分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遵守政治纪律、依纪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和道德操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
《办法》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责任追究。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党规党纪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分管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干部监督工作,拒不执行监督整改意见甚至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党纪政务处分;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受到诬告、错告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诬告者,属于党员或干部身份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其他人员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