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近日,巍山县纪委监委2019年第一期“干部讲坛”开讲。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为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作《刑事证据规则》专题授课。
授课人充分发挥转隶干部熟悉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的特长,紧紧围绕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引用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从证据的概念、证据的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整堂授课语言风趣、思维严谨、资料详实,让听课干部深受启发和教育。
“监察法要求监委调查的证据标准与刑事审判的标准要保持一致,监委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审理部门、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分管审查调查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在授课结束后分享了自己的学习体会。
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着力培养一支学习型、业务型、纪律型、实干型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县纪委监委积极推行“干部讲坛”制度,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轮流登台授课,授课不指定具体内容,可围绕纪检监察业务、政策理论、兴趣爱好等内容由主讲人自由选择。通过人人登台、人人主讲、人人参与的形式为干部职工搭建了沟通、学习、交流的平台,营造了以讲促学、以讲增智、以讲促用的良好氛围。(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