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至7月5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高原湖泊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察。2018年10月22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云南省委、省政府反馈移交督察发现的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为切实抓好问题整改,云南省成立了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双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整改工作。省委书记陈豪同志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殷殷嘱托和对云南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深切关怀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穿各项整改工作,坚决杜绝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社会不满意不放过。省纪委省监委迅速组成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研究同意,对移交云南省8个问题所涉及的43个责任单位和167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从问责单位的级别看,厅级单位14个,县处级单位18个,乡科级单位11个。从问责责任人的级别看,厅级干部35人,县处级干部60人,乡科级干部55人,企事业单位人员、村干部等其他人员17人。从问责方式看,通报问责5人,诫勉问责43人,党纪政务处分119人。现将6个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曲靖市重金属污染整改任务落实不力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2016年督察反馈以来,曲靖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及专题会均未专题研究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整改问题,也未开展有效的督办考核,在国家及云南省有关部门专门督办后,也未引起足够重视。曲靖市政府将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重金属污染整改任务简单安排给罗平县政府承担后,不研究、不检查、不督促;罗平县政府对企业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监管不力,导致整改工作推进缓慢。直至2018年6月督察“回头看”现场检查发现,曲靖罗平锌电有限公司废渣违规堆存问题依然如故,环境污染十分突出。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给予曲靖市委市政府、罗平县委县政府等6个单位通报问责,给予20名领导干部问责。其中,给予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宝友(时任曲靖市副市长),玉溪市副市长黄太文(时任曲靖市副市长)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沈学龄(时任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曲靖市委秘书长杨庆东(时任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李正奎(时任罗平县副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罗平县委书记吕品红、县长海建才诫勉问责;给予罗平县副县长赵祺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昭通市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污染整改敷衍应对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昭通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长期位列全省倒数第一,主城区近百万吨生活垃圾违规倾倒、堆存于废弃矿坑,渗滤液污染周边农田,恶臭明显,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当地承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至今尚未开工,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直至2018年5月才投入运行;卡子村生活垃圾填埋场虽于2017年底建成投运,但设计处理能力仅110吨/天,远远不能满足全市每天400多吨垃圾量产生的需要,且未同步建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此外,昭通市政府在全市医废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撤销镇雄、盐津2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导致全市日均至少1.14吨医疗废物得不到规范化处置。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别给予昭通市委、市政府、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等8个单位问责,给予20名领导干部问责。其中,给予昭通市委常委、昭阳区委书记江先奎,昭通市副市长田渊(时任昭通市住建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政府秘书长)诫勉问责;给予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保留副厅级待遇干部龙进(时任昭通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作组织调整。给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童世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协办公室党组书记曹阜忠(时任昭通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昭阳区区长陶毅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昭阳区副区长柯大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个旧市重金属污染敷衍整改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红河州及个旧市党委、政府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重金属污染问题敷衍应对。个旧市针对沙甸、鸡街片区鼓风炉炼铅小企业大量聚集,废气违规排放严重的问题,投资约2850万元,对有关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但检查发现,这些监控设备基本沦为摆设,名存实亡,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作为重点整改任务的个旧市北部选矿区建设工程仍处于土地平整阶段,厂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开工建设,计划入驻的29家选矿企业,难以按要求于2018年9月底前入驻投产。另一重点整改任务鸡街片区废渣处置工程尚处于建设阶段,导致个旧市范围内上千万吨的冶炼废渣随意堆存,得不到安全处置。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给予红河州委州政府等5个单位问责,给予17名领导干部问责。其中,给予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存贵(时任红河州副州长),红河州副州长周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副州长罗荣旭诫勉问责;给予云锡集团控股公司总经理程睿涵(时任云锡集团控股公司副总经理)诫勉问责。给予红河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永昌(时任个旧市常务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李永能(时任个旧市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赵刚(时任个旧市市长),个旧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霞,个旧市副市长毛文波(时任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诫勉问责。
四、建水县违法储存和运输危险废物风险突出污染严重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红河州建水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放马坪货场违法转移、堆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长期失察,致使5000余吨铅锌冶炼废渣露天堆存,无防渗措施,现场污水四处流淌,空气中弥漫着刺鼻气味,经取样检测其渗滤液中砷、镉最大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3843倍、204倍,环境污染严重。经查,该货场自2017年11月投入使用以来,多次非法大量采购、运输和储存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均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给予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建水县国土资源局等4个单位问责,给予12名领导干部问责。其中,给予红河州财政局副局长杨永明(时任建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建水县副县长白忠平(时任建水县副县长、临安镇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五、洱海生态保护工作不力、部分项目推进缓慢问题
2018年10月22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回头看”督察发现洱海生态环境存在问题,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云南省政府对大理州洱海保护治理情况开展了现场督察并移交了督察发现问题,2次督察指出高原湖泊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除面源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湖泊水质改善不明显、甚至下降等情况外,有关重点治理项目推进滞后,沿湖开发强度较大等问题依然突出。一是城市开发管控不力,环洱海城市扩张迅速,人口增长过快,特别是海东开发区大面积削山造地,建设高端旅游地产,给洱海保护带来巨大压力。二是近年来洱海旅游发展迅速,但相应的引导管控不力,大量餐饮客栈临湖布局、违规建设,甚至侵占湖滨带。三是治理规划流于表面,未充分考虑需求与可能,未突出治理重点,截至督察时,“十三五”规划项目完工率仅为20%。四是污染控制仍不到位,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粗放,环湖城镇和农村污水收集率仅约50%,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不力。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给予大理州委、州政府等7个单位问责,给予23名领导干部问责。其中,给予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志敏(时任大理州委书记),大理州委书记陈坚,大理州州长杨健,大理州常务副州长邹子卿诫勉问责;给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承贤(时任大理州副州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苏发吉(时任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大理州政协副主席段玠(时任大理州副州长),玉溪市副市长李劲松(时任大理州环保局局长),大理大学纪委书记李福安(时任大理市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云昌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大理州政协原副主席、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杨志东(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省城投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还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给予大理市委书记高志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大理市市长杜淑敢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洱源县委书记李洋诫勉问责,给予洱源县县长丁洪涛政务记大过处分。
六、杞麓湖生态保护工作不力、部分项目推进缓慢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高原湖泊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除面源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湖泊水质改善不明显、甚至下降,有关重点治理项目推进滞后,沿湖开发强度较大等问题依然突出。截至2018年5月,杞麓湖“十二五”规划项目完成率未达到督察整改要求;保护治理规划项目完工率较低,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玉溪市、通海县对杞麓湖生态保护工作不力,中央投资2200万元,原计划于2011年投运的玉溪市通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至今仍未建成投运,导致每年7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杞麓湖流域;同时,杞麓湖环湖截污工程自2014年实施以来,建设进展缓慢,大部分截污工作没有建成,无法达到预期的环境效果,杞麓湖水质一直为V类。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给予玉溪市委、市政府等6个单位问责,给予14名领导干部问责。其中,给予玉溪市副市长蔡四宏,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云鹏(时任玉溪市副市长)诫勉问责;给予玉溪市委常委、红塔区委书记张小良(时任通海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林业局正处级待遇干部资武(时任通海县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政府副秘书长田江龙(时任玉溪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玉溪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柳洪(时任通海县县长)诫勉问责;给予通海县委书记卢维江(时任通海县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通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文存(时任通海县常务副县长)政务记过处分。
上述问题的发生,反映出我省一些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及时、不到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作用,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敷衍整改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及时通报曝光典型问题。要拿出壮士断腕、浴火重生的勇气,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中,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云南。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