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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发布时间:2019-11-18 11:11:35   来源:普洱市纪委监委

近日,为确保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取得实效,普洱市结合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进行统筹规范。

强化源头治理。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市级各部门(含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自行设置以县(区)党委、政府或全体党员、干部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未经批准和备案,市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在相关文件和会议要求中安排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综合考评办参与各类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严格计划管理。县(区)党委、政府严格按照报备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切实管住管好县本级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不得随意更换督查检查考核名称、调整督查时间、扩大督查范围,确保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

严控总量和频次。市级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同类事项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开展,坚决防止重复扎推、层层加码。同一部门开展的多项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尽可能整合为一项。市级开展督查检查,涉及县(区)同类事项的应合并进行,县(区)不再单独组织。严禁拆包分包,不得将计划中的一项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拆分为多次、多项、多头开展,出现整合不力、控制不严的情况。

严格落实“一事一报”和备案制度。对未纳入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的,但确因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经分管市领导签批同意,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督查检查工作的,可先开展工作再按程序补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归口进行备案管理,党群口、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报市委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备案,政府口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备案。(高彩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