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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昆明向全市137个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 推动监察全覆盖 规范基层“微权力”

发布时间:2019-08-30 07:56:37   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

今年以来,昆明市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监察法》和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的有关工作部署,坚持“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原则,向全市137个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监察干部402名,实现所有乡镇(街道)设立监察室,推动监察监督全覆盖,规范基层“微权力”。

这些向乡镇(街道)派出的监察室根据县(市、区)监委授权,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范围内公职人员实施国家监察职能,对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置,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其线索到上级监委,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推动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乡镇(街道)监察室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如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必须报县(市、区)监委同意,以县(市、区)监委的名义行使,乡镇(街道)监察室予以配合。

在具体人员配置上,乡镇(街道)监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主任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员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专职纪检干部兼任。明确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名,进一步增强基层队伍力量。积极探索在村(社区)聘任监察联络员制度,发现村(社区)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及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监察室报告,切实发挥村(社区)聘任监察联络员“探头”和“哨兵”作用。下一步,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将建立和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监察室和监察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左超  王和宇  张兴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