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德宏州纪委监委印发了《德宏州纪委州监委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讲政治、讲创新、讲贡献,激励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实现全州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州纪委各派驻(出)机构、州委巡察机构和各县(市)纪委监委。建立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将考核标准逐条细化明确。考核通过自检自查形成资料、量化考核、定性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四个步骤进行,并分别评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考核按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及综合业务部门分为三类,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其中重点考核履行职责职能,聚焦中心任务,执行州纪委监委决定决议等情况。州纪委派驻(出)机构重点考核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擦亮监督“探头”,突出政治监督,盯紧“关键少数”,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作为首要任务,推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情况。州委巡察机构重点考核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视,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发挥巡视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等情况。
对县(市)纪委监委重点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和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制度等监督执纪监察的情况。同时,县(市)纪委监委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领导和指导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地区纪委监委综合考核办法,完善内控机制,将考核层层落实。(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