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制定印发《西双版纳州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集中开展解决信访举报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激励担当作为,促进履职尽责,推进信访举报受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分为总则、主体、附则三大部分,采取章节条款式体例,共分6章20条,详细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件调查核实、行为认定、责任追究、澄清正名、保障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处置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应当遵循依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审慎从严、不枉不纵,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原则。
《办法》规定,承办单位(部门)在核查中发现信访举报人存在涉嫌诬告陷害的,与信访室分析研判,确认符合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构成要件的,由承办单位(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同时报案管室备案。调查核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件原则上由原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对信访举报人不属于承办单位(部门)核查权限范围的,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办或委托相关单位(部门)开展调查核查。对诬告陷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被反映人被错告、诬告或者反映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且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程序作出认定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办法》要求,要加强与组织、人事、公安、司法等单位(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共同做好诬告陷害的调查处置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自觉履行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对认定有诬告陷害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录入个人档案,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考评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诬告陷害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澄清正名的党员干部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中不受影响。
制定印发《办法》,是州纪委监委在全州集中开展解决信访举报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一项配套措施,是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落细落小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政治站位,修复净化全州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具体行动。(岩温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