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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实现“2+1+1”监督执纪监察联动机制 统筹形成监督合力

发布时间:2019-05-26 08:11:00   来源:德宏州纪委

“发挥上下游、左右岸联动作用,信息共享、责任‘捆绑’、联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日前,德宏州纪委监委印发《德宏州纪委监委实行“2+1+1”监督执纪监察联动工作办法(试行)》,建立权责清晰、衔接顺畅、协同高效的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全覆盖,整体提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在“2+1+1”监督执纪监察联动机制中,“2”即州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监督室和审查室,两个“1”分别指县市纪委监委、州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和州委巡察机构。联动工作以上述四类为责任主体,发挥各自优势,突出“上下游、左右岸”联动配合,实现工作捆绑、责任捆绑、奖惩捆绑“三个捆绑”,共同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速、提质,提效,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工作捆绑,“2+1+1”责任主体联动开展日常监督,强化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日常联动监督工作机制;联动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事前共同准备问题清单,事中共同参与检查,事后合力开展督促整改、问责追责等工作;联动办理重点问责事项;联动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联动巡察及整改推进工作。

《办法》规定责任捆绑,监督室、审查室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定要与所联系县(市)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捆绑,与所联系县(市)和部门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执纪监察职责情况、派驻(出)机构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捆绑。凡出现所联系县(市)和部门管党治党工作落实不力、县(市)和部门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等6种情形的,相关县(市)和部门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向对口联系的监督室、审查室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同时,监督室、审查室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作出书面说明。

《办法》规定,通过成案贡献率评价、支持贡献率评价和工作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建立联动贡献率评价制度,兑现奖惩捆绑。(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