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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严格规范“走读式”谈话 强化硬件设施和“走心”服务

发布时间:2019-05-25 08:11:53   来源:丽江市纪委

近日,丽江市纪委监委印发《丽江市纪委监委开展“走读式”谈话工作规定》,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规范“走读式”谈话工作,在审批权限、谈话准备、场所安排、谈话规程、安全管控、权益保障、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在硬件设施和“走心”服务上强化保障,确保“走读式”谈话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有序开展。

《规定》明确,“走读式”谈话包括监督性谈话、核实性谈话、审查性谈话和其他谈话等,基于对谈话对象的信任和尊重,采取同志式、帮助式的谈话,了解核实有关问题,有力度、有温度,既严肃认真,又体现政治关爱,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告诫提醒的目的,教育挽救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规定》要求,谈话前,承办部门要认真分析谈话事项、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并出具报告,同时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拟定安全应急预案,起草谈话提纲。谈话室的使用要在监督执纪监察信息管理平台填写《谈话室使用审批表》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实行一次一审批。并明确相应部室负责谈话室和设备的运行维护、耗材采购、后勤保障、使用登记、钥匙收发和录音录像监督、统计等工作。

《规定》指出,谈话组应当由2名以上干部组成,明确1名主谈人。并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含面询)、询问、讯问等谈话规程作了规定,在安全管控方面规定,谈话组确定谈话时间后,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机构、有关基层组织派员接送,或者由其亲属陪同,到指定地点谈话,明确了陪送交接程序。谈话组组长履行谈话和安全“一岗双责”,谈话后,谈话组进行必要的回访。

《规定》强调,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含面询)、询问等,一般预约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单次谈话不得超过6个小时。对谈话讯问,单次谈话不得超过12个小时,需保证谈话对象正常饮食和必要休息,紧急情况下,讯问时间确需超过上述限制,承办部门需报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要保障谈话对象权益,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待谈话对象。

《规定》对工作纪律作了强调,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开展谈话工作;遵守有关回避制度;尊重谈话对象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得泄露案情、说情干预、以案谋私等,并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秦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