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沧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临沧市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工作,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发挥预防及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效应。
《办法》强调,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一般应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作出处分决定30日内,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直接宣布、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代为宣布、送达。
《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宣布处分决定,市纪委监委作出的处分决定,按领导分工,由分管联系受处分人所在县(区)、单位的市纪委监委领导带队宣布,或者由负责的派驻(出)机构领导带队宣布。在会议宣布前,先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受处分人谈话,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了解其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及态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会议宣布时,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以案为鉴开展好预防及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办法》还明确了处分决定宣布会议议程、参加宣布会人员范围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要求,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2人;受处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由送达人、所在单位见证人在注明拒收事由、日期并签名,同时将处分决定送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册,按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将有关表册、材料及宣布处分决定的会议记录等归入案件档案。(苏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