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沧市纪委市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临沧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办法》明确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及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等执行处分决定的职责分工和职能部门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处理。
《办法》强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后,按规定办理工资变动审批等手续,填写相关表册,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下达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归入案件档案,并将工资变动审批表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人事档案。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后,按其受处分前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职务、职级调整和工资待遇变动等有关手续。在收到处分决定及处分执行相关文书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办法》要求,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有关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要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和联系,确保处分决定的执行,对执行处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和抽查。(苏友莲 陈伟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