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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出台《办法》细化容错纠错情形

发布时间:2019-05-10 08:10:57   来源:大理州纪委

“按照《大理州实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就反映的问题对你进行了责任调查并予以容错纠错……你的职级职称晋升、评先评优、个人年度考核、表扬奖励及后备干部资格、提拔任用等均不受影响。请你放下思想‘包袱’,一如既往爱岗敬业,放手大胆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尽责担当、争创一流,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继续贡献力量。”这是近日大理州委办公室印发的《大理州实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中,对给予容错纠错的干部送达《关爱提醒卡》里的内容。

据悉,大理州委此次出台的《办法》,把容错纠错和正向激励相结合,把容错和纠错的实施机关分别界定和细化,重点围绕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洱海保护治理、生态环境保护、脱贫攻坚、“五网”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改革创新、民生保障等工作,将容错情形细分为五类12种,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公职人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集中凸显激励担当的大理“辨识度”。

《办法》明确,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但能够及时纠正错误,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予以容错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在主动容错的同时,健全完善纠错改正机制,体现全面监督、事前防范、用好“四种形态”和科学精准问责。

《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决策失误或错误,但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符合容错12种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但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机关作出解释说明;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但有具体问题线索或可查性信访举报的,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党组织)也可按照干管权限,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容错申请。容错按照启动、调查、认定、反馈等程序进行,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办法》还要求建立完善澄清保护、跟踪回访、用人导向、协调落实等机制,保障容错纠错机制的全面落实。即对反映问题失实或者受到错告、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予以澄清保护;坚持“谁容错纠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问责实施机关半年内进行一次回访和谈心谈话;坚持重实绩“不唯票”,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综合研判、公正对待;州、县市党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为责任主体、组织等相关职能部门衔接配合的容错纠错协调机制。(艾桂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