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木材商人文得柱,2015年至2018年在瑞丽市经营木材生意过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涉嫌犯行贿罪,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4月30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了一起不法商人涉嫌行贿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这是该州纪委监委首次向社会公开查处不法商人的案件。
“推动建设‘查受贿倒查行贿、查行贿不放过受贿’的双向查处机制,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德宏州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对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党员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德宏州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监察法,在调查受贿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从调查行贿违纪违法线索入手,全要素使用12种调查措施,为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据介绍,监察法实施以来,德宏州、县(市)两级纪委监委已对30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公职人员19人、非公职人员11人,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案件达11件。
“同步留置涉嫌行贿人员和受贿人,行贿受贿的细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相互印证,大大缩短了取证周期,节约了调查资源。”德宏州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介绍,“行贿人在没有被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到其企业调取证据,行贿人往往授意下属人员以‘材料找不到’‘当初的经办人员已经离职’等原因搪塞。行贿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往往在较短时间内就能配合调查,把问题讲清楚。”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清除腐败问题滋生土壤,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德宏州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运用好监察法查处贿赂案件,对构建全州“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有力的监察保障。(陈云芬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