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德宏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破立并举、以上率下、综合治理、严管厚爱”的原则,全面清除系列案件带来的恶劣影响,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纯净干部关系,全面修复和重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干事创业环境,在新的起点上重整旗鼓、整装出发,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努力推动全州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突出问题导向,扎紧织密制度笼子,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纯净干部关系
突出问题导向,把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全面检视全州政治生态状况,制定出台《德宏州委关于全面修复和重构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推动德宏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德宏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德宏州州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办法(试行)》《德宏州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制度,形成“1+N”政治生态治理制度体系,从源头上净化从政环境。
打牢思想政治基础,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大力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坚决消除省州系列腐败案件的恶劣影响,严肃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在严格约束干部行为的同时,积极倡导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提出有针对性的新举措,进一步明确政商交往原则,在完善政商沟通机制、严防职能部门执行政策“一刀切”、注重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自查纠正政府失责失信行为、开展涉商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方面着力,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严惩官商不清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政商交往有“交集”无“交换”、有“交往”无“交易”。要求党员干部既要坦荡真诚地同企业接触交往,又要靠前服务、清廉做事,主动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引导广大非公经济人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找准定位,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
坚持客观公正识人用人,严肃干部工作交往,规范干部日常行为,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对近年来选任的干部进行一次组织清理,甄别处理一批、调整退出一批、教育引导一批,清除干部任用违纪污染底泥,推动形成纯净的干部关系。
深入排查分析,紧抓“关键少数”,坚决清除污染底泥
强化各级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意识,深入开展“谁分管谁谈话”工作,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筑牢管党治党的纪律防线。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立足德宏政治生态现状,加强问题线索排查分析,严肃查处了欧阳继明、闫敬东等一批漠视纪律规矩、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对改善政治生态有促进作用的案件。2018年,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07件365人,同比上升18%;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34人,上升30%。其中立案查处县处级干部27件27人,上升107%;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4人,上升100%。
坚决清除系列腐败案件恶劣影响。全力配合省纪委监委查处余麻约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开展覆盖科级以上干部的谈心谈话,敦促与案件有关联的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说清问题,依纪依法从宽处理主动交代说清问题的干部,着力增强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注重从办案中分析发现问题的成因,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及时堵漏纠偏,推动改进工作;督促指导巡视发现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县市及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认真剖析和整改存在问题,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本作用。
强化教育管理,坚持正向激励,为干部担当作为撑腰鼓劲
把党纪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加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教育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拧紧党员干部思想“总开关”,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忠诚可靠、守纪作为”专题教育,在全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中,集中开展“知纪明规懂法”党纪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分级负责办法,以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章、宪法、监察法等党纪法规为主要内容,采取“五用”措施,运用“五化”方法,深入机关、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宣讲党纪法规,确保党员、公职人员全覆盖。同时,采取闭卷测试、网络“每月一测”等方式,检验学习成果。对抽检不合格的,进行集中补课、补考,对补考仍然不合格的,通报曝光。开设专题、专栏,综合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介,加大党纪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知纪明规懂法舆论氛围,构建修复和重构德宏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社会环境。
印发《德宏州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为推动德宏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思想保证。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造成工作出现偏差或失误等10种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按照申请、核实、认定、反馈、归档等程序进行;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对其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进行纠错,避免一容了之、知错不改、放任错误;对主观上具有故意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7种情形的,不予容错。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错告、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对查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并点名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吃上“定心丸”,惩恶扬善,扬清抑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生态。(李艳 杨珍珍 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