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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出台《办法》 规范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工作

发布时间:2019-04-04 08:09:13   来源:迪庆州纪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作为监督的第一个环节、第一道关口作用,近日,迪庆州纪委监委制定出台《迪庆州纪委迪庆州监委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对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进行跟踪管理。

“对信访举报交办督办件,实行登记分流、监督办理,通过网络、电话、发函、实地督导等方式,对交办督办件跟踪、指导、督查,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必须采取初步核实方式进行处置,并在3个月内办结,办结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州纪委监委信访室,信访室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交办督办件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州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介绍。

同时,建立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工作专项台账管理、定期通报、工作反馈机制。对交办督办信访举报件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交办督办件的登记录入、信息更新、办结销账等工作。每月定期对账,并在每月25日前整理汇总交办督办件办理情况。对到期之日前5个工作日无情况反馈或未申请延期的下发预警通知。对实名举报的,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回复办理结果。对发生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因主观原因导致交办督办严重超期未办结,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要求,要认真执行信访举报件办理规程,遵守信访举报件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做到每件交办督办件运行轨迹清晰、处置流程规范、核查处理到位。(杨洁  洛桑竹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