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纪委监委出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秩序,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干部奋发有为,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办法》规定,对到州纪委监委举报反映问题的所有信访人和受到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对象,州纪委监委在接受信访举报和监督执纪调查工作中,发现信访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情形的,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区分干部管理权属,分级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诬告陷害、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按照启动、审核、调查、处理、反馈、备案程序处置,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按照审核、转办、处理、反馈程序处置。对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或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诬告陷害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影响恶劣的诬告陷害案件适时进行通报曝光。
《办法》明确,对歪曲事实、栽赃陷害情节严重的;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扰乱他人工作生活,导致他人履职不力,影响工作推进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无新的事实依据仍然就同一问题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假借他人之名诬告陷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