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巡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无缝对接,整合监督力量,破解资源共享难、信息互通不畅的问题,玉溪市建立“四项机制”规范巡察与审计协调联动机制。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巡察计划时,结合审计情况,可向市审计委提出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议。市审计委在拟定审计计划草案时,可根据情况听取巡察办意见,并向巡察办提出将已审计对象纳入巡察范围的建议。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每轮巡察从市审计委抽调3—5名审计干部组成专家组参加市委巡察工作。巡察期间,市委巡察组需要增加审计人员的,可商请市审计委协调安排。每轮巡察前,市审计委提供被巡察单位相关审计情况和审计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已审计结束但未出正式审计报告的,由相关审计组向市委巡察组介绍审计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市委巡察机构需要调阅相关审计材料或要求审计部门配合工作时,市审计委负责协调安排。
在巡察中发现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和审计手段可及的情况和问题,确需开展审计的,在巡察报告中提出建议,并形成专题材料。审计组进驻前,市审计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相关巡察组介绍巡察情况和提供巡察报告等材料,并提出需要审计组关注的事项。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线索与巡察办进行沟通,听取情况介绍。
市委巡察办根据市审计委提供的情况,将巡察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市审计委,并可建议将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突出,或巡察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纳入审计范围。市审计委对巡察办移交的情况,及时将办理结果或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巡察办,并可提出将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纳入巡察范围的建议。(普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