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出台巡察整改检查考核评价办法,压实巡察整改政治责任,高质量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考评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检查考核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式、权重构成、等次评定、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检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是否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市委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是否得到逐项整改落实,是否存在走过场、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分为专项检查对账销号和整改满意度测评,专项检查对账销号占60%,整改满意度测评占40%。组成巡察整改情况专项检查组,对照被巡察单位的反馈意见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和整改情况统计表,到被巡察单位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了解、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台账资料、实地了解等方式开展检查考核,逐一对账销号。对未按时报送整改方案、整改报告、销号台账,未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未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未建立长效机制、追责问责不落实等情况的,整改存在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情况的;因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或其他客观原因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任务的,都将被扣分。组织开展“四测评”,即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市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组与纪检监察监督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机构分别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满意度进行测评。
检查考核评价结果等次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检查考核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给予扣分。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将重新“回炉”整改。同时,由市纪委监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普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