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服从并接受上级的处理意见,并以此为鉴,加强廉洁自律,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
“我将以此为鉴,加强廉洁自律,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
两段内容相同的书面检查,均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刘旭勇所写,不同的只是书写时间。
“克隆版”书面检查的另一面,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未能在思想深处真正触动,仍然不收敛、不知止,顶风违纪的事实。
2015年12月,红河州纪委发现了刘旭勇默许该县财政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送节日礼金的问题线索。
经查,2015年中秋节前夕,河口县财政局局长来到刘旭勇办公室,汇报准备借中秋节之机,到州财政局对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进行“慰问”的事宜。刘旭勇知道这样的“慰问”是违纪行为,为了逃避责任,他采取了“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态度,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县财政局局长对刘旭勇的默许“心领神会”。
2016年1月,刘旭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河口县政府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加强整改。当月29日,刘旭勇写下了第一份书面检查,声称“时时引以为戒”。
然而,就在刘旭勇第一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0个月后,在他朋友到河口县游玩期间,为了体现热情好客,尽地主之谊,刘旭勇以公务接待名义,安排朋友入住当地某酒店。
“虽然意识到这种行为违反规定,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吃一点、用一点不是什么大事。”于是,刘旭勇忘记了此前所受处分的教训,也忘记了自己“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的承诺。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以预定挂账的方式,刘旭勇先后5次在该酒店为其亲戚、朋友等非公务活动人员安排住宿,住宿费共计3786元。对于这笔开支,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刘旭勇早有“安排”:“酒店工作人员找我结账时,我叫他们到河口县住建局报销。”
随后,该酒店的工作人员按照刘旭勇要求,到县住建局报销了这笔费用。
“住宿的这些人不认识”“这些都没有核实过”“没有接待公函”“想着是副县长刘旭勇接待的,就同意报销了”……于是,这笔违规接待的费用,通过了出纳、账务科长、分管账务的副局长、县住建局局长等人的层层审批。
2017年8月,红河州纪委在专项检查中,再次发现刘旭勇违纪的问题线索。随着调查的深入,刘旭勇违规接待的问题也水落石出。2017年12月10日,刘旭勇因违规公务接待问题接受组织审查时,写下了第二份书面检查。
“刘旭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其2016年1月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后,在被中央纪委通报曝光后,仍未能汲取深刻教训,仍然不收敛、不收知止,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应该从重处分。”红河州纪委书记专题会专题审议认为。
2018年9月,刘旭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10月,刘旭勇被免去河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但刘旭勇知错不改、一错再错,在同一性质问题上摔了两次跟头的案例再次警示我们,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顽固性,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做自觉遵循党章党规党纪的表率。(李灵娜||云南省红河州纪委监委 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