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河州纪委州监委印关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工作办法(试行),按照分类、分层、分级进行问责处理,进一步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
办法适用于州纪委州监委受理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督察调研等工作中发现州管单位和州管干部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问责事项。坚持“分类、分层、分级”问责原则,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立足职责定位,履行“监督的监督、检查的检查、问责的问责”职责。
办法明确,按照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州管单位和州管干部的,由州纪委州监委受理并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县(市)党委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县(市)党委、政府进行问责处理;涉及州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督促州级有关部门直接进行问责处理。需由州纪委州监委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督促州级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形成问责调查报告,以部门正式文件并附相关依据材料移送州纪委州监委。
办法规定,州纪委州监委对州级有关部门移送的问责事项,主要进行责任调查和印证式核查、监督式核查,发现问责事项事实调查不清、责任认定不准、问责建议不恰当的,应当责成州级有关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对州级有关部门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要求,要加强与州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规范移送和受理问责事项,精准高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