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深化实践 推动巡察反馈和整改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9-12-06 11:12:11   来源:红河州纪委监委

近日,红河州纪委监委把党政分管领导、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等参加巡察反馈会参加巡察整改这些在实践中的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制定《红河州进一步规范巡察反馈和整改监督工作办法》,以文件规定的形式,把这些做法固化下来,使之成为一个常态化的制度,有力地推动巡察整改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办法》规定州、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须出席向被巡察单位反馈会并讲话,对落实整改责任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从本级、本人改起,提高巡察反馈的权威性。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分管领导,须代表州、县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参加反馈会,向被巡察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巡视巡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同级党委书记在党委常委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及有关整改工作要求,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整改工作抓紧抓实。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科,以及其他需要列席人员,须列席巡察反馈会,从反馈开始加强巡察整改监督。

《办法》规定,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室要把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派员参加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在反馈后2个月内报送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督促做好整改公开工作。

为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持续深化成果运用,《办法》还要求州、县市委巡察办要在每轮巡察反馈公开结束后,及时将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抄送上级分管领导,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织部门。将巡察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领导干部有关情况汇总、干部问题线索(按干管权限)、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等书面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移交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巡察发现的共性和普遍性问题,需要向州、县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根据涉及的内容抄送相关职能部门。(余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