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纪委监委出台《丽江市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进行规范,做到问题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提升问题线索处置效果,确保违纪违法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坚持集体研判,对问题线索的处置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由分管(包案、领衔)领导召集监督检查部门及相关审查调查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按照线索处置的四种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实行动态监管,要求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每件问题线索办结后3日内通过反馈单将结果反馈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底通过对账单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账本月分流到本部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实践信息化管理,在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线索流转、分办处置、领导签批、电子卷宗形成等必须在“监督执纪监察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操作完成,为问题线索综合分析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
《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之间、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与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分办,移送反映其干管权限内的非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但必须在月底前向市纪委监委案管室备案。
《暂行办法》的施行,使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处置管理的相关要求更加清晰和明确,有效促进了线索处置管理工作的高效、规范和科学,确保了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全程管控、全程规范、全程留痕。(杨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