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纪委监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办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
《办法》明确,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行为。经核实系冒用、假借他人信息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信访件办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优先受理、优先排查、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优先受理,3个工作日内将实名举报信息详细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优先排查,收到举报问题线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其反映的问题正在办理;优先办理,对实名举报问题线索,自排查确定处置意见之日起,采取谈话函询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采取初步核实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进入立案审查调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时限办理。优先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在办结报批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办法》规定,因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实名举报问题长期搁置无处理结论,且未向实名举报人解释说明情况,引发重复访、越级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优先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因反馈内容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名举报人不满意反馈情况继续举报、越级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情况,或者因失密、泄密,导致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影响调查处理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重损害实名举报人权益、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对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歧视、刁难、压制以及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由制造事端的,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突破起重要作用、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政务撤职及以上处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给予实名举报人一定奖励。(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