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出台《办法》规范澄清反馈不实信访举报

发布时间:2019-05-31 08:11:50   来源:楚雄州纪委

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州委“五个一批”工作要求,楚雄州出台《楚雄州纪检监察机关澄清反馈不实信访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不实信访举报澄清反馈工作,激励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在监督执纪和监督调查工作中,对不实信访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适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反馈,帮助被举报人放下思想包袱,体现组织的政治关怀和温暖。澄清反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办理、谁澄清、谁反馈”的原则开展,反映问题全部失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反馈正名;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属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和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且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的,可以进行澄清反馈。

《办法》指出,不实信访举报由承办部门澄清反馈,也可以由被举报人申请澄清反馈。符合澄清反馈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不符合或不宜澄清反馈的,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承办部门拟定澄清反馈方案后,连同《澄清反馈不实信访举报呈批表》一并报分管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后,填写《不实信访举报澄清反馈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交被举报人和所属单位党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澄清反馈可以采取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当面公开调查结果,一般按照重温入党誓词、通报核实结果、表态发言等程序进行,以达到澄清事实、廉洁提醒、教育警示的效果。

《办法》明确,澄清反馈结束后,承办部门应按干管权限,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情况,不实信访举报不影响党员和公职人员评先评优、提拔或交流。经查属诬告陷害、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承办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王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