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办法》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发布时间:2019-05-22 08:11:16   来源:昆明市纪委

“张某,根据县纪委监委的安排,仁德纪工委就反映的问题对你进行了核实……反映你的拉票贿选、骗取国家种养殖补助款、索取他人钱财等5个问题纯属诬告。希望你放下思想包袱,一如既往爱岗敬业,放手大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是你的坚强后盾。”这是近日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纪工委根据市纪委监委《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暂行办法》,召开群众大会给被反映人澄清正名的一个场景。

《办法》明确,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检举控告,具备玩弄权术,栽赃陷害、歪曲事实、抹黑、诋毁他人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巡视巡察工作的;侵害他人或单位名誉,影响党委政府整体工作推进的;策划、煽动、强迫、唆使、冒名、组织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因个人恩怨或利益,以竞争打压、挟私报复等为目的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的;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的信访举报,仍捏造事实,重复多头恶意检举控告,继续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其他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举报行为等七种行为之一,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诬告陷害事实及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要求,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曝光。还对为被举报人澄清正名的三种情形和澄清正名的四种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指出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适宜开展澄清工作。(张兴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