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 | 这个出纳贪污公款,自首怎么不去公安局而去监委?

发布时间:2019-04-10 17:00: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前不久,一位贪污500多万公款的85后出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杨静霆曾经是湖南省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医保中心)出纳,自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的四年间,她利用管理漏洞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作案238次,套取586.1747万元。贪污所得大都用于买房买车、买名牌包包,维持她的“奢侈生活”。

这个案件,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事情最初败露时,杨静霆在丈夫陪同下,向新邵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自首,为何不去公安机关,而是去监察机关?

杨静霆贪污公款的行为,属于监察机关的调查范畴

曾经有人和杨静霆情况类似——杭州市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套取公款用于网络赌博。起初,他来到杭州市上城区某派出所投案自首,之后却由刚刚组建的上城区监委接手负责审查调查。

调查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各有分工。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由监委进行调查。杨静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套取、侵吞医保专项基金的行为,属于贪污贿赂性质的职务犯罪,在监委的调查范围之内。

从身份来看,杨静霆属于监委的监察对象

杨静霆是新邵县城乡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类监察对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杨静霆的工作是根据已经审核完毕的《补偿表》中需要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病人,行使的是公权力,也就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一些情况下,纪委监委还要追责相关领导

“小出纳、大蛀虫”非此一例,一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不少“惊人相似”的案件——

原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小林村出纳俞金多,套取村级集体资金数额519万余元用于还赌债;宁波市宁海县桑洲镇卫生院财务科原科长严惠东,6年作案155次贪污740余万;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财政所会计蓝炽强,7年间侵吞公款7745万元,用于赌球、挥霍……

发生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除了案犯本人漠视法纪、底线失守的个人原因外,案发单位财经制度空转、日常监督缺位,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党委(党组)负责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员工日常监督管理不够,一旦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上述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大都受到了纪委监委的严肃问责。但是,问责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问责,强化震慑效应,唤醒党委(党组)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和全方位管理。(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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