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这一年①用好纪法“两把尺子”

发布时间:2019-03-28 08:18:4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彭磊,原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17年12月底转隶至永安市纪委监委,并被选任为监委委员。一年多来,彭磊和其他13名转隶干部一起,与原纪检机关工作人员融合协作、并肩同行。


图为彭磊(左二)正在与同事研究案情 高建军 摄

适应纪法贯通的新形势

“老兵干新活儿,怎能不忐忑?”身为检察老兵,彭磊意识到,新岗位要适应纪法贯通的新形势,自己就像一颗“鸡蛋”,只有经历由内而外打破的过程,才能获得新生。

他没想到的是,非常快,转隶后首战即是“破壳”。

这源于一起与他同时“打包”至市纪委监委的生态环保领域问题线索。有群众反映,流经市区的巴溪河河水浑浊、污染严重,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该案的带队查办任务正好落在彭磊头上。初核中发现,该市洪田镇忠洛村村民曾某(中共党员)依靠曾任村主任多年形成的“威望”,在合法采砂权限到期后,继续超标非法捞采、洗刷砂石导致污染,曾某借此非法获利。

“本案曾某为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处理即可。”凭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年经验,彭磊初步判断。“不仅仅是违法,曾某身为党员,违纪行为在先。”一名具有多年纪律审查工作经验的老纪检同事提醒到。

“是否可以根据已查实的违法犯罪事实,对其中涉及违反党纪的行为提交审理,作出党纪处分?”彭磊向同事请教。

“要在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下,正确履行好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同事一边说,一边拿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彭磊一同就该案展开分析讨论。一番研讨后,彭磊及时调整思路,打破原有惯性思维,带领审查调查组从纪法两方面重新取证。

“以前是‘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现在既要考量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又要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对此,彭磊深有感触。

经查,曾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市纪委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违纪款项7万余元。同时,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对该镇镇长、副镇长、镇水利工作站站长、忠洛村村委会主任、村河道专管员等5人进行严肃问责追责。当地多处非法采砂点也被陆续取缔、关停。

如今,巴溪河水清澈如初。

形成协作补强的工作合力

首战小试牛刀后,彭磊与其主管的第五纪检监察室又马不停蹄地迎来了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的首起涉嫌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罗坊乡财政所原所长游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首案,压力很大。”据介绍,游某迫于市纪委监委与市委巡察双重震慑,主动前来交代其挪用公款行为。然而,调查中对其行为属贪污还是挪用,大家产生了分歧。

碰到问题后,彭磊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向检察院公诉机关的老同事请教,在市纪委监委领导与检察机关领导的统筹协调下,及时沟通给了彭磊一颗“定心丸”。

经查,游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9.5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从投案自首,到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仅用了3天时间。

术业有专攻,案件查办过程往往环环相扣、程序复杂,如何更好地协作补强成为彭磊思考的问题。

好方法要形成机制。受首案启发,彭磊主动参与构建纪委监委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协作机制。“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彭磊介绍,经多方推动下,市纪委监委制定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加强法法衔接的实施细则等规定,促使案件保质高效办理。

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

“以前是就案办案,现在既要惩,也要治,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彭磊说,近期参与查处的永安市公安局罗坊派出所原副所长林某严重违纪违法案,就是一个例证。

林某利用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潜入办案区获取案件信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保护伞”,并存在受贿行为。林某被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审结后,彭磊松了一大口气。但令他意外的是,这仅仅是开始。案后,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林某一案暴露出相关单位工作制度、监管职责等廉政风险点,须向市公安局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发挥好林某案警示教育作用,堵塞制度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这项工作由分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邢观宇牵头负责。“他是一名名副其实的老纪检,从监督的视角教会我许多。”彭磊介绍,在参与到对该部门有关责任人的提醒谈话中,自己学会了结合案件发生特点,用好“第一种形态”,做到既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给予警醒,又对该局监督管理制度提出整改建议,以环环相扣的举措督促该局机关落实好主体责任。

“惩处不是目的,要通过查处一案,起到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作用。”彭磊表示,在今后的履职中,一定要更加认真尽责,用好纪法‘两把尺子’,担负好纪检监察机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神圣使命。(杨文佳  余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