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式印发。此举必将有力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规则》要求,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带头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把握监督第一职责,用铁的纪律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把握监督第一职责——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日常监督
《规则》细化监督职责,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突出监督这一首要职责,明确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为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监督检查”专章明确——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规定党内监督情况专题会议、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制度。
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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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北京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规则》要求压实监督责任,明确监督内容,补齐监督短板,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
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
《规则》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规则》立足党内法规基本定位,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执纪必严,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
为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规则》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规则》第二十条明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在审查调查环节,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此外,《规则》还对有效衔接司法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明确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等。
“《规则》的制定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一体推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实现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遵循
《规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作出严格规范,对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步伐铿锵,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但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免疫力,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然存在。纪检监察干部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势必会损害党的形象,影响改革成效和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规则》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比如,在审查调查环节,《规则》强调审查调查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立案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明确审查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手段以及审批权限,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检查重要措施使用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明确审理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不服处分决定申诉的办理程序作出规定等。
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规则》对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也作了衔接性规定。
“《规则》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遵循。”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表示,《规则》的制定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高文新 张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