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① 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发布时间:2019-01-07 08:10:2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式印发。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必将有力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经党中央批准,2017年1月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做出规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把自己摆进去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出了更严要求,也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这次由党中央制定《规则》,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更充分体现了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纪检监察机关责任更加重大。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既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监督,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纪检监察干部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实践表明,纪检监察权是把双刃剑,必须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形成有效管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把规矩立起来,让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这样才能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职责。制定《规则》,就是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建设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规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例如,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等等。通过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制度有了,关键是抓好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规则》,提高政治能力,增强专业能力,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运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闫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