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请受处分人员就自身所犯错误作深刻检讨……”“今天,组织召开反馈会帮我澄清群众对我的误会,打消了我思想上的顾虑,十分感谢组织的关心关怀……”“今天,我们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既是为了增强大家的法纪意识,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大家的业务能力……”以上这些都是绥江县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推行一案一整治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求。
今年4月以来,绥江县纪委监委始终秉承“处理人不是目的,解决事才是根本”的理念,积极探索实践以案促改工作,全面推行一案一整治,抓实做足案件查处“后半篇文章”,着力实现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又整改存在问题和治理政治生态的目的。近5个月,先后立案审查调查14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人,并针对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8条,组织召开5场反馈会为10名干部澄清正名,为既治“病树”又管“森林”提供了实践载体和有力抓手。
明确三种整治范围。整治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案件。整治各级党组织、各单位按干管权限对所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案件。整治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突出的;或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发现问题轻微,给予予以了结、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的;或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免于处分问责的案件。
抓实两个责任主体。案件所涉及的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整治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既负责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又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着力强化跟踪督促指导,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严格六个程序步骤。深刻剖析问题原因。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明确整治单位要认真剖析案发原因、过程和危害,举一反三开展自检自查,切实做到问题找不准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提出意见建议。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终结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存在问题,通过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的形式,向相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一案一整治意见建议。精心拟定整治方案。由整治单位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拟定一案一整治方案。严格审核整治方案。整治单位拟定的整治方案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认真实施整治工作。整治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核同意后的整治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报告。着力强化跟踪督促。对应联系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全程跟踪监督问效,负责对整治单位报送的一案一整治方案、工作情况报告等材料严格审核把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加强对联系单位内控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发挥有效作用。
规范“7+2”整治方式。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管权限,及时对受到处分或问责的人员开展谈心谈话,既做诫勉谈话,又做政治关怀。开展警示教育。整治单位以案件为契机,组织召开干部职工警示教育大会,通过宣布决定、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反思检讨等方式,以案明纪、以案说法,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明法纪、知敬畏、守底线。组织专题学习。整治单位结合案件的违纪违法性质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程规范的专题学习,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查摆分析问题。整治单位结合案件性质、存在的问题或隐患,举一反三开展自检自查,深入剖析原因,建立问题清单。对查处的带有典型性、行业普遍性或一年内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班子成员2人、一般人员3人以上违纪违法及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查摆分析问题。严肃整改落实。整治单位针对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健全完善制度。整治单位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廉政风险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扎紧制度笼子,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堵塞监管漏洞。整治单位明确内控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运行责任人,并定期自检自查制度落实情况。对与业务工作有关的违纪违法问题(案件),整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字背书,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案件)。
此外,还针对其他情况规定了二项特别方式,对反映不实予以了结的信访举报件,承办机构报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人进行反馈,并视情况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组织召开澄清会或向不特定对象发布澄清通报,为被反映人澄清正名。被谈话函询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问责的,要进行自我批评,做出深刻检讨。
强化两项结果运用。将整治单位落实一案一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单位负责人向县纪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落实一案一整治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或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拒不采纳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或落实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吴俊)